
就在8月28日,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增值税法二审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那么,与现行的增值税条例相比,增值税法一审草案有什么变化?增值税法二审草案又有什么变化呢?

1.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一直以来,对于增值税的起征点有所争议,有人认为是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500元以下)
有人则认为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还有人认为,根据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
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关注点:
(1)增值税起征点全国是否会统一;
(2)增值税起征点额度是否会清晰明确地给出标准;
从草案来看,有国务院统筹出台法律规范的意思。
2.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
在座的各位会计应该都被考证折磨过,按照税法要求进行视同销售的情况比较多,现在依据草案仅保留以下四项: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
(3)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产品;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告别5%增值税税率
草案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没有5%的增值税税率了。
4.进项抵扣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日常业务取得专票正常可以抵扣,明确不得抵扣: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1.小规模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
明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完善了留抵退税制度
可以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两种处理方式: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3.其他变化
(1)细化明确简易计税的具体情形。
(2)进一步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要求。
(3)规定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4)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税收立法授权条款。
从本次二审草案来看,《增值税法》落地真的不远了!
